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军官预备役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预备役军官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支持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履行其他兵役义务,协助做好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
第七条 预备役军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勤务活动,接受政治教育,增强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技能,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
第十条 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 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 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 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四) 非军事的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五) 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来源和选拔
第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 符合本法规定的服军官预备役的年龄;
(四) 退出现役或者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有与其职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组织指挥能力或者专业技能;
(五) 身体健康。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十四条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对预备役军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或者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任免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分为:
(一)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预备役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二)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预备役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二十二条 评定和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以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依据。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由县人民武装部办理。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向地方安置部门报到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其他人员在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同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军官登记。
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因工作调动或者迁居需要变更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应当办理转出手续,并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转入手续。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人民武装部注销其预备役军官登记:
(一) 退出预备役的;
(二) 出国定居的;
(三) 死亡的;
(四) 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分的。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武装部必须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并逐级统计上报。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未服过现役或者未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的人员,被选拔为预备役军事的,在确定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前,应当接受军事专业培训。
第三十八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保证依照兵役法和本法的规定接受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
第四十一条 在预备役部队或者预编到现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的培训,由其所在部队组织实施;其他预备役军官的培训,由兵役机关组织实施。预备役军官所在工作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章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附件3:
预备役基本常识
1、预备役部队的概念是什么?
答:预备役部队是我国国防后备力量的最高组织形式,是以预备役人员为基础,现役军人为骨干组织起来,战时可成建制动员转为现役部队的武装组织。预备役部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是后备力量建设的重点,是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一支重要力量。预备役部队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授予军旗、番号、有编制员额,按地区编组,配有武器装备,对训练时间、训练内容、战时任务及隶属关系等都有明确规定。它训练有素,战斗力较强,具有快速动员能力和遂行作战任务的能力,战时能迅速成建制地转为现役部队,参加作战或遂行其他任务。
2、预备役部队主要工作有哪些?
答:预备役部队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是狠抓部队的质量建设,不断提高快速动员和遂行作战任务的能力;
二是成建制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积极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工作;
三是积极参加地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是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预备役部队的工作情况,以取得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
五是加强与人武部门的协调,共同搞好后备力量建设;
六是密切与现役部队的联系,根据战时可能担负的任务,共同抓好战备、训练工作落实;
七是高标准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3、预备役部队建设的指导方针是什么?
答:保持稳定,控制规模,打好基础,提高素质。
4、预备役部队建设的任务是什么?
答:一是努力提高军政素质,增强现代条件下的快速动员能力和遂行任务的能力。二是切实做好战时动员的各项准备,根据上级命令,随时转为现役部队,执行作战任务。三是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5、预备役部队建设的标准是什么?
答:预备役部队建设要坚持以战斗力为标准,预备役部队的战斗力主要体现在快速动员和遂行作战任务的能力上,其具体建设标准是:组织落实,政治合格,训练有素,装备良好,设施完善,制度健全,动员快速。
6、预备役人员的一般职责有哪些?
答:一是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后备力量建设的指示,不断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二是坚决服从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怕艰苦,不怕牺牲,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三是牢固树立国防观念,积极参加军事训练,不断提高技术、战术水平,保持高度警惕,随时准备转入现役执行作战任务。
四是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部队的条令条例,坚决服从命令听指挥,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爱护武器装备。
7、预备役官兵的训练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每年训练时间通常为一个月,其中包括16小时政治教育时间。技术性强、训练难度大的人员,年度训练时间可以适当增加。
8、预备役官兵训练的标准要求是什么?
答:预任军事指挥(战勤)军官,应在两年内基本掌握本职业务的主要内容;预任政治、后勤军官应在四年内基本掌握与本职业务有关的内容。士兵应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学会使用手中武器装备,培养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和顽强的战斗意志。
9、预备役官兵训练时着装有哪些要求?
答:预备役军官士兵参加军事训练时应着军装,配戴帽徽、领花,严格军容风纪,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要求部队。
10、预备役官兵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集中训练和活动期间。严格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实行一日生活条令化,进行正规的管理和教育。
二是平时管理。通过建立定期的联系制度、走访制度、活动制度、请销假制度和现役营(连)长定期住营(连)制度等方法,掌握预备役人员分布、流动、在位情况和现实表现。
三是请销假规定。连队官兵离开本县15天以上需请假。排以上军官要向上一级请假,逐级报团部备案;士兵、班长向排长请假,报连部备案。连队对外出官兵要进行登记,规定联络办法,外出官兵返回后要及时销假。连、营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人员在位情况。
11、预备役部队组织工作主要制度有哪些?
答:一是会议制度。师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预任团以上军官会;团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连以上军官会;连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军官会和一至两次军人大会。
二是检查考核制度。师、团每年对所属部(分)队进行两次检查考核,检查组织落实、武器装备管理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检验军政训练效果。
三是点验制度。每年由师、团统一部署,以连或营为单位进行一至两次点验,主要是清点人员、武器装备和物资,组织军事活动,促进官兵相识,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四是请示报告制度。
12、召开预备役军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传达学习上级的指示,勾通上下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部署工作,以会代训等。
13、预备役部队基层连部建设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连队有活动场所,连部有办公用房和连部标志;有编制序列表、兵员分布图、收拢集结方案;有连队活动登记册、兵员登记卡、兵员外出登记册;有干部职责;有保密措施
预备役军官知识
1、预备役军官职责是什么?
答:一是带领部属认真执行“预备役人员一般职责”,一切行动做部属的表率;
二是认真贯彻执行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上级关于预备役部队建设的指示,努力学习现代军事科学知识,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是负责制定本级的各种计划方案,组织部队进行军事训练,搞好战备工作;
四是了解掌握部属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是搞好管理教育,严格组织纪律,培养优良作风,增强内外团结。
2、军官预备役是如何进行分类的?
答: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预备役;经过兵役机关登记的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预备役。
3、预备役军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一是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是符合《预备役军官法》规定的军官预备役的年龄;四是退出现役或者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具有与其职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组织指挥能力或专业技能;五是身体健康。
4、预备役军官军衔是怎样区分的?
答:一是预备役将官:预备役少将;二是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三是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5、连队预任军官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必须政治立场坚定,热爱预备役部队工作,身体健康,年纪较轻,专业对口,具有良好的军政素质和组织指挥能力。
预任军官应知应会内容
1、预备役军官职责是什么?
答:一是带领部属认真执行“预备役人员一般职责”,一切行动做部属的表率;
二是认真贯彻执行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上级关于预备役部队建设的指示,努力学习现代军事科学知识,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是负责制定本级的各种计划方案,组织部队进行军事训练,搞好战备工作;
四是了解掌握部属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是搞好管理教育,严格组织纪律,培养优良作风,增强内外团结。
2、预备役部队建设的标准是什么?
答:预备役部队建设要坚持以战斗力为标准。预备役的战斗力主要体现在快速动员和遂行作战任务的能力上。其具体建设标准是:组织落实,政治合格,训练有素,装备良好,设施完善,制度健全,动员快速。
3、你何时加入预备役?在预备役任何职?补充授予什么军衔?
4、预备向部队组织工作主要制度有哪些?
答:一是会议制度。师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预任团以上军官会;团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连以上军官会;连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军官会和一至两次军人大会。
二是检查考核制度。师、团每年对所属部(分)队进行两次检查考核,检查组织落实、武器装备管理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检验军政训练效果。
三是点验制度。每年由师、团统一部署,以连或营为单位进行一至两次点验,主要是清点人员、武器装备和物资,组织军事活动,促进官兵相识,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四是请示报告制度。
5、预备役军官会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团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连以上军官会;连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军官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的指示,沟通上下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部署工作,以会代训。
6、预备役官兵怎样进行管理?
答:一是集中训练和活动期间。严格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实行一日生活条令化,进行正规的管理和教育。
二是平时管理。通过建立定期的联系制度、走访制度、活动制度、请销假制度和现役营(连)长定期住营(连)制度等方法,掌握预备役人员分布、流动、在位情况和现实表现。
三是请销假规定。连队官兵离开本县15天以上需请假。排以上军官要向上一级请假,逐级报团部备案;士兵、班长向排长请假,报连部备案。连队对外出官兵要进行登记,规定联络办法,外出官兵返回后要及时销假。连、营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人员在位情况。